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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政展望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2023年新政展望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2、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3、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2号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新版《鼓励目录》延续了2020年版的结构,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全国目录),适用于全国;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中西部地区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新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相比,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在增加条目数量、优化目录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二、此次公告对实施新版《鼓励目录》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技术、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明确《项目确认书》等文件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与2020年版相比,有所调整;

3、明确企业可享受政策优惠的两个必要条件:投资项目需在新政实施日前获批和取得《项目确认书》;对于属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获批项目,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前取得《项目确认书》的情形,都可享惠;

4、明确规定对于在实施日前已缴税进口属目录范围内的设备, 所缴税款不予退还。

5、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5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跨境贸易便利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进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6、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林草局组织制定了《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施行后,对于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等渠道,都要遵守海关的口岸检疫管理。

 

7、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再延长对352项中国产品的301关税豁免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16日称,将352项中国输美产品的关税豁免再延期9个月(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这352项中国输美产品的豁免期原定于2022年底到期。延期将有助于协调进一步考虑豁免措施以及正在进行的四年期全面审查。

8、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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